(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核心是新增「用電大戶條款」,要求新設或增設的用電大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
三讀條文與行政院原草案有兩大差異。政院原案要求既有及新設用電大戶均須同時設置發電「及」儲能設備;經經濟委員會審查後,最終版本限縮為僅規範「新設」及「增設」的用電大戶,既有用戶不受影響,且企業可二擇一選擇設置發電或儲能設備。經濟部長龔明鑫於初審時說明,一定容量的用電大戶是指契約容量5MW以上[1]。
罰則方面,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或設備不符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提高現行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從2萬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至50萬元[2]。此外,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或標示不實,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名稱及違法事由[2]。
其他修正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須經許可並取得執照;未經許可經營者,處100萬至500萬元罰鍰。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未依規定公開或申報不實者,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
經濟部官員表示,修法三讀通過後將著手擬訂子法,主要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用電大戶的實務經驗。緩衝期原則上五年,並採階梯式、逐年增加方式,以減少產業負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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