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團訴請經濟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最高行駁回確定
- 此案為台灣首件氣候訴訟
- 法院認定人民對法規命令僅有提議權,無請求權
- 用電大戶條款規範5000瓩以上用戶須建置10%綠電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綠色和平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及4名居民,針對經濟部2021年元旦上路的「用電大戶條款」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辦法規範對象過少、綠電建置門檻過低,無助減碳,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修訂條款。此案為台灣首件氣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須在5年內建置10%綠電,影響約300家企業。原告主張,該辦法未能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減碳目標,侵害人民生存權。
案件經一審裁定駁回、最高行發回更審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去年5月認定,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且經濟部已依法律授權、經多次座談會凝聚共識後訂定該辦法,難認有裁量瑕疵,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日駁回,維持更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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