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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能管法修正 用電大戶須設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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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設備再生能源用電大戶能源管理法行政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納管再生能源與熱能
  • 用電大戶須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提升電網韌性
  • 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將公開,供各界評估節能措施
  • 地方政府獲授權稽查能源用戶,如冷氣不外洩等
  • 未設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上限由10萬提高至50萬元
  • 標示不實等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名稱
  • 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具體標準待子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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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4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於5月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再生能源」與「熱能」正式納入能源定義範疇,並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須在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以提升電網韌性與能源自給能力。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說明,此次修法聚焦行政透明、能源效率與實務需求三大面向。修法重點包括:第一,賦予能源供應事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的義務,並去識別化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用電資訊,供各界評估能源管理措施。第二,增訂能源用戶若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須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第三,授權地方政府可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能源用戶查核,例如稽查冷氣不外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等。第四,擴大中央公告指定之特定能源產品(如車輛使用的氫燃料)的管理授權範圍,完善法制環境。

罰則方面,考量現行罰鍰偏低,修法大幅提高上限。能源大用戶若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由2萬至10萬元提高至10萬至50萬元;針對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或標示不實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名稱及事由。

賴建信指出,具體適用標準與數據,仍待修法完成後,再依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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