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今日新聞、壹蘋新聞網、聯合報、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經濟部1日預告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針對5MW以上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新增「產業效益評估」項目,納入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範疇。此舉意味著業者申設資料中心,除須確保供電可行、符合能源效率外,還須證明能帶動在地產業效益。
新增的產業效益評估包含5項細項指標:投資與產業產值貢獻、就業人數、產業供應鏈效益、人工智慧生態系賦能效益、資通訊安全與韌性。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5MW資料中心耗電量大,設置不能導致地方供電出現瓶頸,同時也須將對台灣的產業貢獻納入考量;此次修法是將既有審查方向明文化,使產業效益評估更加明確[4][1]。
能源署政策組組長廖芳玲則指出,去年11月的修法著重用戶規模及分類,此次預告修正則補充產業效應,希望資料中心帶動相關產業效益[3]。
修法後,業者申設5MW資料中心須提出電力使用規劃、符合能源效應及產業效益三大重點。審查程序上,業者須先向台電或自用發電設備業者取得供電可行性評估及確保足夠電力容量;再向地方政府、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評估在地投資效益;最後由能源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台電、產發署、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聯合審理。
能源署表示,此次預告修正案若30天預告期順利,最快今年第3季完成公告上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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