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修《能管法》,強制用電大戶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
- 定義以契約容量5MW為基準,約700多家業者受影響
- 緩衝期初步以五年為基準,經濟部將聽取業者意見
- 發電與儲能比例可由業者自行調配,非強制各半[2]
- 都市型廠房及老舊工業區空間不足,經濟部允諾保留彈性
- 母法通過後半年內訂定子法,明確規範範圍
(綜合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經濟部推動《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增訂第10條,要求用電大戶強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被稱為「用電大戶條款2.0」。經濟部長龔明鑫22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會中表示,用電大戶定義原則上以契約容量5MW(千瓩)為基準,估計約有700多家業者受影響,涵蓋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等產業。
針對緩衝期,龔明鑫表示初步以五年為討論基準,但會聽取業者意見,認為十年太久。至於發電與儲能設備的比例,龔明鑫說明兩者都要建置,但比例可由業者自行調配,並非強制各半[2]。
朝野立委關切執行面問題。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指出,都市型廠房與老舊工業區可能面臨土地空間不足,無法設置相關設備,要求子法讓企業無縫接軌。龔明鑫回應,經濟部會與利害關係人討論,保留彈性,既有廠房將討論適度放寬標準,並有過渡階段逐步提升自用發電及儲電比例[3]。民眾黨立委洪毓祥則追問發電與儲能是否必須同時設置,龔明鑫強調比例容許調整空間[3]。
經濟部表示,母法通過後半年內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涵蓋範圍及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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