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擬強制用電大戶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
- 工總估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受影響
- 工總提三建議:限縮適用於新設或擴廠案、設備選擇改「或」、納入替代方案
- 工總呼籲經濟部訂子法時應與產業充分溝通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於第10條增訂第4項,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用電大戶,須於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自主、降低對電網依賴。
全國工業總會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若維持5MW以上用電大戶皆須強制設置,預估將有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受影響。工總彙整各產業公會意見,提出三項建議。
首先,工總指出,既有廠區缺乏空間設置設備,且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要求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其次,儲能設備仍有安全疑慮,保險公司多拒絕承保,建議將條文中的「及」改為「或」,保留企業選擇彈性。第三,應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參與需量競價、需量反應等多元履行方式。
工總建議,第10條第4項可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工總也呼籲,未來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避免制度設計與企業實務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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