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土石採取法》修正案,罰鍰上限由500萬提高至2500萬元
- 意圖營利盜採者增訂刑責,最重處5年徒刑、併科5000萬罰金
- 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罰金
- 修法源於去年高雄「美濃大峽谷」盜採案
- 增訂原住民基於祭祀、文化傳承等需求得免申請許可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大幅提高罰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罰鍰上限由現行5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並得沒入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行政院原版草案僅提高至1000萬元,朝野立委認為罰太輕,初審時即調升至2500萬元。
針對意圖營利盜採者,新增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釀成災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用車輛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此次修法源於去年高雄美濃地區盜採砂石案,不法集團在農地挖出面積逾6公頃、深度達3至5層樓的巨大坑洞,被稱為「美濃大峽谷」。行政院會5月7日通過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月3日初審通過,今日完成三讀。
修法另增訂原住民排除條款,基於祭祀、祭典、文化傳承、救災防災等需要採取土石者,得免申請許可[3]。聯合報報導則指出,排除對象包括新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教會、聚會所等所需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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