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初審通過山坡地保育條例及水保法修正草案
- 未經同意墾殖占用,罰金由60萬提高至2500萬
- 致人於死者,罰金由100萬提高至1億元
- 致重傷者,罰金由80萬提高至8000萬元
- 過失犯罰金由60萬提高至100萬元以下
- 農業天然災害定義修法無共識,保留送協商
立院初審山坡地保育條例 致死罰金提高至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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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立法院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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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違規罰金,對標日前三讀通過的《土石採取法》。初審條文明定,未經同意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占用,最高可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34條規定,違反第10條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法在民眾黨團堅持下,罰金調幅最高達百倍。此外,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者,處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水土保持法》部分,初審條文對標《土石採取法》,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設施者,罰鍰最高2500萬元;致釀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過失犯罰金從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下。修法也將「未經同意」之限期整復相關費用,納入由違規行為人負擔。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原條文「不得擅自墾殖、占用」,初審修正為「未經同意不得墾殖、占用」。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民進黨立委徐富癸提出的第15條修正草案,增列對人身安全保障及主管機關緊急處理權限,照案通過。
配合農委會改制為農業部,今日也一併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主管機關名稱。另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朝野立委提案將野生動物、氣候異常致病蟲害納入天然災害範疇,經2小時討論無共識,保留送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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