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提出《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且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院版草案增訂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5000萬元;若違法行為致人死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罰鍰上限也從現行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說明,修法核心為「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處罰對象不限於實際採取土石者,也包括參與的地主、雇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均得依法分別處罰[1]。
草案也規定,查處機關裁罰時可當場即時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則強制沒收。此外,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中央主管機關將公告整復執行標準[1]。
去年高雄美濃區發生重大盜採砂石案,不法集團在農地上非法盜採,形成面積數公頃的「美濃大峽谷」,不法獲利估計上億元,促使朝野加速修法。
審查過程中,國民黨立委鄭正鈐質疑,院版以「意圖營利」為違法認定前提,但違法者常以土壤改良、整地自用等理由規避,證明主觀犯意恐有困難。賴建信回應,檢察官可透過調查事實場所、土方來源、契約書、資金流向及土方去處等客觀證據來證明營利意圖[1]。
國民黨立委呂玉玲則指出,盜採造成的坑洞若行為人無法復原,須由地方政府復原再向行為人索費,但行為人常脫產跑路,最終由人民埋單,要求經濟部提出相應機制[1]。
針對地方反映土石方去化價格偏高,國土署日前表示全國近期土方處理均價約1063元,較年初的1235元已大幅降低。但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地方實際價格仍高達3、4000元,與官方數據差距甚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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