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正式納管「車輛拖救業」,以杜絕「拖吊蟑螂」趁火打劫、漫天要價的亂象。修法明確定義車輛拖救業,業者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營業,並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或電子契約,契約未載明費用不得請求,簽約後也不得巧立名目加收費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路局)須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應將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修法將於公布後3個月施行。
罰則方面,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拖吊業者,依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其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駕駛人駕照,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2年內不得再請領或考領。已合法申請的業者若違反營運管理規定,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情節糾正、限期改善、停止或廢止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車輛牌照1至3個月。若違反契約規範且屆期不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法另設檢舉條款,民眾可檢具事實證據向公路主管機關舉報非法營業業者,查證屬實處罰鍰後,檢舉人可獲實收罰鍰一定比例作為獎金[5]。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批評,交通部作為主管機關態度消極,甚至要求受害者自行找消保官,修法能終結「拖吊蟑螂」亂象[4]。民進黨立委林俊憲則指出,民眾黨選擇逕付二讀,未經委員會專業討論,將定型化契約權力全歸中央,失去地方因地制宜彈性,例如台北與苗栗的拖吊價格不可能相同,未來恐衍生問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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