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禁車行收取未經核准的不當費用,違者最高罰9萬
- 情節重大最重可廢止車行營業執照
- 車行須退還超收款項,並建立收費公開機制
- 汰舊換新替補期限由3年縮短為1年,可展延1次
- 全台空車額約6000張,台中市靠行費最高達35萬元[2]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今日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針對計程車車行向駕駛不當收取高額掛牌費、權利金等亂象祭出重罰,新規將於8月13日正式上路。
本次修法明訂禁止車行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未約定的不當費用,亦不得強制駕駛人購車,或要求向指定對象辦理貸款、保險。違者依公路法處新台幣9,000元至9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重可廢止營業執照,並須退還超收款項。此外,建立行政管理費收費基準的審核及公開機制,相關契約及收費憑證須留供查核。
針對車行長期「養牌」的陋習,交通部同步將計程車汰舊換新牌照繳銷後的替補期限,由原則3年縮短為1年,並得申請展期1次、最長1年,逾期未補空車額將消失,以有效管理牌照額,避免長期閒置。
交通部指出,全台計程車牌照量約10萬張,已掛牌約9.3萬輛,空車額約6,000張。其中以台中市最嚴重,車行向駕駛收取的靠行牌照費最高達35萬元。聯合報報導指出,地方政府自1998年修法後未定期檢討合理牌照數量,導致車行長期把持空車牌,0元的牌照被炒成有價市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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