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工寮性侵案 男辯「自行放入」遭判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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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寮強制性交性侵苗栗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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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一名徐姓男子被控在工寮內性侵一名人妻,事後還掐頸並持鐵鎚攻擊其頭臉。徐男否認犯行,辯稱是被害人「自行把他的生殖器放入其陰道內」。法官不採信其說詞,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傷害罪判8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7月2日上午,徐男在工寮內將被害人推倒在充氣床上性侵得逞,過程中被害人衣物遭撕破。被害人準備離開時,徐男先徒手掐住其脖子,再持鐵鎚攻擊其頭部、臉部。被害人逃離後告知女性友人,並在友人陪同下報警驗傷,下體有撕裂傷,內褲及體內均驗出徐男DNA。
徐男辯詞反覆,先稱未發生性行為,後改口「不確定」,最後辯稱是被害人主動趴到他身上「自行放入」。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徐男當天並未驅趕被害人,反而要她「先休息一下」,且被害人傷勢與其說詞不符,認定其辯詞不可信。
被害人案發後同年9月仍與徐男見面,辯方以此質疑其反應不合常理。被害人證稱,因徐男當時已是通緝犯,她希望「警察趕快抓到他」才再次赴約,並將徐男位置告知警方,徐男隔天即在相同地點遭緝獲[1]。法院強調,性侵被害人反應無固定模式,不能因此否定被害事實。
檢方原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院認定鐵鎚在性侵時放在遠處,是性侵結束後才另行取用,不構成加重條件,改以一般強制性交及傷害罪分論併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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