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男因工作口角,持滅火器及鐵畚箕攻擊前妻頭部
- 黃女當天聲請保護令後僅2小時即遭襲
- 檢方原起訴殺人未遂,法院認定僅有傷害犯意
- 一、二審均判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大寮區去年10月發生一起家暴案件。59歲洪姓男子與54歲黃姓前妻因工作瑣事發生口角,黃女當天下午前往派出所聲請保護令並提告傷害。不料短短約2小時後,洪男竟持滅火器與鐵製畚箕衝至黃女住家車庫,朝其頭部連續揮打,導致黃女頭部撕裂、滿臉鮮血送醫。
洪男事後自行投案。檢方原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一審高雄地院及二審高雄高分院均認定,洪男攻擊力道有所節制,黃女傷勢僅達皮下組織,顱骨及腦部未受損,主觀上屬「教訓」而非殺人,改依家暴傷害罪判處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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