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聯廠長陳明榮交保裁定遭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重裁
- 高分院認定陳明榮案發前與相關人員有「隱匿共識」,有勾串滅證之虞
- 原裁定認檢方未舉證陳是否為「食品業者」,高分院認有斟酌空間
- 陳明榮身兼煉油廠長及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為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
- 總經理余凌冲先前已由2000萬交保改為羈押禁見
- 泰山公司時任及現任總經理亦遭聲押禁見獲准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6家媒體報導)
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公司油品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案,繼總經理余凌冲遭羈押禁見後,廠長陳明榮的交保裁定也出現逆轉。台中高分院今(31)日認定陳明榮於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共識」,有高度勾串、滅證之虞,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新裁定。
檢方於7月22日第二波搜索中聯煉油廠,將廠長陳明榮、精油課江姓襄理及品研課陳姓副課長列為被告。檢方認定陳明榮涉犯食安法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未就陳明榮是否屬於「食品業者」充分舉證,且陳已配合調查,裁定加保100萬元(連同先前共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檢方當庭提起抗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採納檢方主張,提出兩大撤銷理由:第一,陳明榮身兼中聯煉油廠長及「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為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對油品品質與食安有監測、管理義務及權限,是否屬於食安法規範的行為主體,原裁定認檢方舉證不足,尚有斟酌空間。第二,卷內證據顯示陳明榮於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共識,確有勾串、滅證高度可能性;且本案另涉及其他具利害關係的業者,共犯及證人人數眾多,涉案情節尚欠明朗,原裁定認定陳無滅證、勾串之虞,亦有再斟酌餘地。
回顧全案,中檢於7月9日首波搜索中聯油脂、福壽實業、福懋油脂及泰山企業4家公司,約談11名被告。總經理余凌冲最初以2000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後,台中地院17日改裁定羈押禁見。檢方24日執行第三波行動,帶回泰山公司時任沈姓總經理、現任蔡姓總經理,經複訊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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