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玉昭涉詐領助理費232萬餘元,二審改判3年9月、褫奪公權4年
- 部分罪刑撤銷改判,原定執行刑失其效力
- 陳姓助理部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3年10月判決
- 許玉昭請求緩刑遭駁回,因宣告刑超過2年不符要件[1]
- 全案仍可上訴,待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金門縣議員許玉昭涉詐領助理費232萬餘元,一審判處應執行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昨日(21日)宣判,部分撤銷改判,並撤銷原判決所定執行刑,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認定,許玉昭於第5屆議員期間,明知叔叔、姑姑滯留美國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仍向議會詐領補助費57萬2250元;第6屆期間,又就陳姓助理部分詐領175萬7595元。合計詐領232萬9845元。
就許男、楊女部分,高分院認為一審論以2罪分論併罰有違誤,改依接續犯論以1罪,處有期徒刑3年9月、褫奪公權4年。陳女部分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因部分宣告刑經撤銷,原定執行刑失其效力,二審未定應執行刑,待全案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
許玉昭請求緩刑宣告,但二審指出,所宣告刑均已超過2年有期徒刑,不符緩刑要件,請求無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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