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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竹市議員吳青山詐領助理費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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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青山新竹市議會詐領助理費貪污治罪條例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吳青山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118萬3400元
  • 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24萬元
  • 法院認定款項用於議員服務支出,非中飽私囊
  • 同案3名共犯均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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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國民黨前新竹市議會第7屆議員吳青山,涉嫌於2006年3月至2010年2月任職期間,以人頭方式虛報公費助理薪資,詐領新竹市議會補助款共計118萬3400元。新竹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判處吳青山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4萬元,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青山與簡姓妻子謀議,取得未實際擔任助理的黃女(吳兒當時女友、後結為夫妻)與蔡姓友人身分證件及銀行帳戶,由簡妻填寫不實聘用申請表送交議會,致使承辦人員按月匯入每人每月4萬元薪資,簡妻再持提款卡領出款項供吳青山使用。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間,先後以黃女名義詐得110萬3400元、蔡男名義詐得8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吳青山等4人都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吳青山詐領款項均用於紅白帖、社團及公益捐款等議員公務服務支出,並未流入私人口袋,且在偵查中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足見深具悔意。法官考量4人皆無前科,且犯罪情節與中飽私囊的惡性不同,情輕法重、顯可憫恕,故依法遞減其刑並給予自新機會。

同案被告簡妻獲判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16萬元;黃女獲判1年、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蔡男獲判11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3人均遭褫奪公權。扣案犯罪所得118萬3400元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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