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台南市8連霸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公費助理費案,台南高分院今(28)日上午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三審。
檢方調查指出,蔡淑惠於2009年至2016年擔任市議員期間,與黃姓前夫、蔡姓及許姓助理等3人共謀,以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浮報薪資(低薪高報)等方式,向南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蔡淑惠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一審台南地院認定蔡淑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判1年10月、均褫奪公權3年,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因蔡淑惠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蔡淑惠對案情細節稱「不知情」,原審認定自白有誤。
二審辯論庭中,蔡淑惠哽咽表示,聘用助理均交服務處人員處理,她對細節不曉得;律師則主張,蔡淑惠自白犯罪並於檢方詢問後2天內即繳回犯罪所得,且款項用於婚喪喜慶及辦公費用,未挪為私用[1]。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案3名被告部分,黃姓前夫應執行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許姓助理判1年9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支付6萬元;蔡姓助理應執行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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