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虛報薪資、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台南地方法院今(2)日下午一審宣判,判處林宜瑾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宜瑾自2009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歷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3屆議員,以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委期間,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總計不法所得1412萬7388元。其中在縣議員期間詐領72萬7368元、市議員期間805萬3052元、立委期間534萬6968元[3]。
林宜瑾與服務處黃姓主任均坦承犯行,並分兩次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宜瑾及黃姓主任,另依偽證罪起訴黃姓女助理。
台南地院今(2)日下午宣判,林宜瑾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未獲緩刑,犯罪所得沒收。黃姓主任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須提供義務勞役200小時[1]。另名黃姓女助理因偽證罪判刑6月、緩刑2年[6][1]。
林宜瑾在庭上表示,服務處開銷大,因錯誤認知才將助理費挪作公務開銷[6][1]。其律師則指出,立法院已修法增加立委補助費用,顯示服務處開銷確實龐大[1]。檢方另查出,詐領款項部分用於林宜瑾胞弟車禍賠償費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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