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黃紹庭詐領助理費案定讞
- 判刑2年、緩刑5年,免入監
- 褫奪公權3年,將被解除議員職務
- 無法參與今年底市議員連任選舉
- 詐領金額共1455萬餘元,手法為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
- 黃紹庭坦承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
- 其妻李淑慧同案獲緩刑4年[3]
-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尊重判決,由考紀會處理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詐領助理費案,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黃紹庭獲判緩刑5年免入獄,但因褫奪公權3年,將被解除議員職務,無法參與今年底市議員選舉。
黃紹庭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至4屆議員期間,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餘元。每月款項入帳後,黃紹庭要求助理交出存摺印章,由服務處統一控管,申報4萬元薪水實際僅給助理2萬6000元至3萬元,差額用於服務處開銷或繳納黃的健保、國民年金等[1]。
檢調2024年9月26日發動搜索,黃紹庭在搜索前一刻搭機前往中國廈門,神隱30小時後拍片自清,29日返台即被檢方帶回,聲押獲准。偵查期間黃紹庭坦承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檢方起訴時建請從輕量刑。
一審高雄地院去年6月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150萬元。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年1月維持刑度,但將緩刑條件提高為支付公庫200萬元,並增列須接受7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由於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黃紹庭自判決確定日起即喪失議員資格,3年內不得參選民代或擔任公職。其妻李淑慧同案被判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40萬元[3]。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後續由考紀會依黨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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