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桃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孫韻璇詐領助理費,二審維持原判
- 李雲強判8年10月、孫韻璇判8年,各褫奪公權5年及4年
- 詐領金額各媒體報導不一,分別為203萬及289萬餘元
- 李雲強稱對助理費事宜「碰都沒碰」,被認定毫無悔意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等3家媒體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現任桃園市議員妻子孫韻璇(原名孫頤婕),被控於李雲強擔任第17屆縣議員及第1屆市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李雲強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孫韻璇判處8年,各褫奪公權5年及4年,全案仍可上訴。
關於詐領金額,聯合報報導為203萬餘元,自由時報與中時電子報則報導為289萬餘元,報導間存在數字差異。案情指出,李雲強與孫韻璇利用徐姓、盧姓及楊姓等助理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及春節慰勞金。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李雲強辯稱助理聘書是孫韻璇拿給他簽名,對相關事宜「碰都沒碰」,全交由孫女處理,被法官認定毫無悔意;孫韻璇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部分仍多所辯解。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李雲強應執行8年10月、孫韻璇應執行8年。案經上訴,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