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滄江涉人頭助理案二審改判,貪污罪不成立
- 法院認補助費用均用於支付私聘助理薪資,未遭挪用
- 3人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5至6月
- 法院以犯罪時間非短為由,未予緩刑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今(20)日就金門縣前議員陳滄江涉人頭助理案發布二審判決,撤銷原審認定,改判陳滄江、其子陳子涵及親戚金湘君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僅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院認定,陳滄江於第5、6屆議員任內,與陳子涵、金湘君共同謀議,以金湘君名義向金門縣議會申報為公費助理,使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將不實資料登載於薪資清冊。其中,陳滄江、陳子涵明知金湘君於102年8月6日至103年8月18日期間人在日本,仍持續申報。
二審指出,雖然金湘君確為掛名人頭,但相關補助費用均用於支付實際從事助理工作的陳子涵薪資,金流未流向陳滄江或遭其挪為己用,因此不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撤銷原審貪污罪判決。
量刑部分,陳滄江、陳子涵各犯2罪,每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1日);金湘君各判5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3人請求緩刑,法院以犯罪時間非短、情節非輕為由,不予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待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
陳滄江表示:「感謝司法正義還我清白,尊重司法判決,感謝一路以來,所有相信及支持我的父老鄉親」,是否上訴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究[3][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