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版毒駕致死最重12年,累犯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 朝野立委主張納入死刑,傅崑萁提情節重大可判死
- 法務部:毒駕若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可直接論處死刑
- 法務部強調毒駕與酒駕惡性有別,刑度應有差異
(綜合公視新聞、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針對毒駕行為提高刑責,並送往立法院審議。草案內容包括:增訂毒駕或拒絕檢測者全面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主是誰一律沒入車輛;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照。刑度方面,毒駕致死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內再犯致死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然而,朝野立委普遍認為政院版修法力道不足,未納入死刑,因此提出10多個修法版本。國民黨團總召傅崑萁主張情節重大毒駕致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國民黨立委林沛祥質詢時指出,首次毒駕致死最重無死刑,10年內再犯致死最高也僅無期徒刑,難以符合社會期待,主張將「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提高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讓法院有最重刑度裁量空間。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毒駕與酒駕的犯罪情節與惡性仍有差異,應採不同刑度,避免刑度失衡。他強調,若毒駕者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符合殺人罪構成要件,即可依殺人罪偵辦,法定最重刑責即為死刑。但本次修法處理的是「故意吸毒、故意駕車,但死亡結果屬過失」的複合犯罪型態,若法定刑超過故意殺人罪,將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此外,吸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駕造成公共危險,兩者採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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