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男酒駕追撞三輪自行車,劉婦傷重不治
- 吐氣酒精濃度0.29毫克,曾有酒駕前科
- 案發後借款賠償180萬元,每天到靈堂上香
- 完成修復式司法,獲家屬原諒
- 國民法官參審,判刑2年8月,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嘉義地方法院今日宣判一起國民法官參審的酒駕致死案。張姓男子於113年7月7日清晨酒後駕車,因注意力下降向右偏行,自後方撞擊騎乘三輪自行車的劉姓婦人,劉婦傷重不治。張男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9毫克。張男曾於105年間因酒駕案件獲緩起訴處分。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張男事故後第一時間報案並坦承為肇事駕駛,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減輕其刑。但審酌其有酒駕前科卻未記取教訓,不另酌量減輕其刑。
張男案發後立即借款將約定新台幣180萬元全數賠償被害人家屬,喪禮期間每天至靈堂上香,並協助返台就學的家屬適應台灣教育。家屬感受到誠意,願給予改過自新機會。案件並進行修復式司法,雙方在專業環境下多次對談,家屬理解並原諒張男,關係已修復。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張男教育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家庭環境、品行及再犯防止可能性等量刑因子,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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