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男酒測值0.22mg/L,遭罰1.5萬並吊照2年
- 法院認定事故主因為婦人「鬼切」,與酒駕無因果關係
- 法官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 檢方先前已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 高市交通局表示將依法上訴[1]
酒駕車禍因果關係認定 法院判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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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行政訴訟酒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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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公視新聞、壹蘋新聞網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黃姓男子去年8月21日騎機車行經楠梓區後昌路,與一名突然橫向切入車道的婦人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對黃男進行酒測,測得值0.22mg/L,依「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裁罰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事故主因是婦人突然向左橫切穿越車道,黃男即使未飲酒也難以閃避,酒駕與婦人受傷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當下控制能力正常,警方直線行走、同心圓等測試也無異常。橋頭地檢署先前已因公共危險罪嫌不足,對黃男作成不起訴處分。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罰鍰及吊扣駕照處分,全案仍可上訴。高市交通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提出上訴[1]。律師分析,酒駕與酒駕肇事規範不同,後者須有實質傷害且與違規行為有直接關聯,此案婦人急切行為是事故主因,法官因此認定無因果關係[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