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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機車用腳滑行 酒測超標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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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彰化地院酒駕駕駛行為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男子坐機車用腳滑行,酒測超標遭送辦
  • 彰化地院勘驗密錄器,未見以動力移動機車
  • 法官認定不構成「駕駛行為」,判決無罪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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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酒駕案件,裁定被告無罪。關鍵在於法官認定,被告當時僅以雙腳滑動機車,未使用引擎動力移動,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指的「駕駛行為」。

案情指出,一名陳姓男子(化名阿強)今年4月間飲酒後,在彰化某店家前坐上機車,以雙腳划動方式從路邊倒車,再逆向前進一小段距離後停止。警方攔查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被告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機車沒有發動,只是用腳移動,還在猶豫要不要騎。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發現,畫面中被告未開啟車燈,全程未錄到以機車動力移動的畫面,且被告在員警二度返回現場時,仍坐在機車上與路人交談。

法官指出,引擎發動未必代表有移動車子的行為,可能只是為了開冷氣或檢修。本案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以動力移動機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本次新增來源未提供額外實質資訊,僅新增報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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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聯合報、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等6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多家媒體跟進報導,但均未提供超越首份報告的實質新事實。各媒體報導內容與首份報告一致,均聚焦於彰化地院認定陳男以雙腳滑動機車、未使用引擎動力,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駕駛行為」,因此判決無罪。部分報導補充了警方攔查時機車電門已啟動、大燈未開啟等細節,以及法官強調引擎發動不等於駕駛行為的論述,但這些資訊均已在首份報告中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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