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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酒駕超速害死6歲女 國民法官重判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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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過失致死酒駕高雄地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陳男灌6瓶啤酒後無照騎車載6歲女兒,超速撞車害女身亡
  • 酒測值達0.98毫克,女兒未戴安全帽站立前踏板
  • 國民法官依酒駕致死罪判10年8月,為制度上路以來最重
  • 陳男有多次酒駕、販毒、詐欺車手等前科
  • 陳妻庭上稱未原諒,調解僅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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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高雄陳姓男子2024年11月間在住處飲用6瓶500毫升啤酒後,無照騎機車接送6歲女兒放學,讓女兒站立在前踏板且未戴安全帽,行經苓雅區成功一路與海邊路口時,以時速約60.1公里超速行駛(該路段限速40公里),與一輛左轉汽車碰撞,女兒傷重不治。陳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98毫克。

高雄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10年8月徒刑,為2023年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針對酒駕致死單一罪名的量刑最重紀錄[1]。可上訴。

國民法官認定,陳男109年已因酒駕遭判刑確定,10年內再犯,主觀違法意識強烈;明知要接女兒放學仍大量飲酒,機車貨架上掛有安全帽卻未讓女兒配戴,泥醉超速行駛,對至親生命安全毫不在意。陳男另有偽造文書、販賣毒品、擔任詐欺車手等前科,素行不佳。調解僅具形式,未獲家屬實質寬宥[1]。

陳男庭上聲淚俱下,自承「我害死了我的女兒,我真的很愛她」[1]。但陳妻當庭表示,簽調解書是因「反正他也賠不出錢」,實質上並未原諒,「我心裡是恨他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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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法界:累犯10年內再犯,適用加重刑責規定[3]
  • 酒駕防制協會:近5年平均刑度3年2月,此次重判為進步[3]
  • 協會:國民法官為素人,較易同理被害家屬而重判[3]
  • 陳男共有5次酒駕前案,檢方請求從重量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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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森新聞、公視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法界與民間團體對判決的評論。公視新聞引述律師指出,關鍵在於陳男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加重其刑規定[3]。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高淑真表示,近5年酒駕致死案平均刑度僅3年2個月,此次重判可視為酒駕刑度向前邁進的第一步;國民法官為素人,較能對被害家屬產生同理心,判刑傾向重判[3]。東森新聞另報導,陳男過去共有5次酒駕前案,檢方請求從重量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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