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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緩起訴期間撞死行人 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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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致死國民法官彰化地院酒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73歲李男酒駕撞死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葉姓婦人
  • 李男當時仍在酒駕緩起訴期間內
  • 酒測值為每公升0.25毫克
  • 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6年徒刑
  •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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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20)日審結一起酒駕致死案。73歲李姓男子於2024年8月26日清晨5時許,酒後駕駛小客貨車行經芬園鄉彰南路4段,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撞上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葉姓婦人,葉婦送醫後因頭部重創、胸廓塌陷、血胸致創傷性休克不治。警方到場測得李男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李男此前已因酒駕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檢方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本案發生時仍在緩起訴期間內。判決指出,李男於案發前一晚(8月25日)深夜11時至26日凌晨0時許,在住處混合飲用私釀米酒及市售米酒,清晨即駕車出門吃早餐[1]。

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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