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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酒駕男撞死癌婦 國民法官判8年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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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彰化無照駕駛酒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施男酒測值0.53毫克,為第6次酒駕且無照上路
  • 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未讓幹道車,撞上載癌末母的車輛
  • 被害人癌末,癌症與車禍同列死因
  • 施男犯後否認駕駛、未和解,還對家屬說出冒犯言論
  • 國民法官法庭判處8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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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縣施姓男子於113年2月7日凌晨,飲用約三分之一瓶高粱酒後,無照駕駛自小客車前往超商買菸,行經埔鹽鄉新生路與好金路口時,與李姓男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李男車上載有癌末母親,因車禍撞擊導致肝撕裂傷併大量腹腔出血死亡。警方到場測得施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53毫克。

本案由國民法官法庭參審,彰化地院日前審結。施男有6次酒駕前科,且早在103年即遭吊銷駕照,仍持續無照上路。法院認定,施男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因;李姓駕駛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為肇事次因。被害人當時為癌末患者,癌症與車禍同列死亡原因。

法院指出,施男犯後一度否認是駕駛人,未上前關切被害人,警詢時才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施男甚至對家屬說出「如果當初你們是坐救護車就不會發生車禍」等冒犯言論。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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