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男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毒駕,追撞牽腳踏車行人致死
-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3年6月,全案可上訴
- 法院認定楊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
- 楊男已與家屬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取得諒解
- 檢方求刑7年,辯方求刑1年10月至2年附緩刑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中央社等3家媒體報導)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3)日宣判,楊姓男子因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駕車,在後壁區南74線公路追撞牽腳踏車行走的林姓男子,致其傷重不治,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於2024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在施用毒品未超過12小時的情況下,從後壁區菁寮住處駕車前往新營。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車輛向右偏移衝入慢車道,從後方追撞同向牽腳踏車行走的林男。林男胸腹部多處鈍傷骨折,送醫後於同年4月16日不治。警方當天下午採集楊男尿液,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驗出體內僅能留存8小時以內的6-乙醯嗎啡成分,以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於安非他命成分,認定楊男肇事前12小時內施用毒品[2]。
合議庭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楊男是在無法確認操控及反應能力不受毒品影響的情況下上路,屬不確定故意,而非明知不能安全駕駛仍駕車。法院同時認定楊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減刑後法定刑期為1年5月至9年11月。
量刑從重因素包括:楊男同時施用2種毒品、過去多次施用毒品、本案並非首次毒駕、撞擊前未煞車,以及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輕部分則考量楊男已與家屬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取得家屬諒解;案發後留在現場、通報119並配合調查,曾前往醫院探視被害人及參加告別式;已完成戒癮治療,也是年邁父親的主要照顧者,且坦承大部分犯行[3]。
檢察官具體求處7年,辯護人建請判1年10月至2年並宣告附條件緩刑4至5年,合議庭綜合各項因素後判處3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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