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無照毒駕撞死單車騎士,國民法官判11年6月
- 尿液檢出FM2代謝物濃度62ng/mL,超標法定標準
- 林男撞擊後未煞車,續行75公尺再撞路邊車輛
- 犯後否認毒駕、未道歉賠償,自首減刑後仍重判
- 過往已有多次無照駕駛及酒駕前科
無照毒駕撞死單車騎士 國民法官判11年6月
已沉寂1報告3篇3家追蹤自
國民法官桃園地院毒駕氟硝西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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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23)日審結一起毒駕致死案。27歲板模工人林皓翔於2024年10月9日晚間,施用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M2)後無照駕車,在蘆竹區大竹路自後方追撞騎乘自行車的楊姓男子,楊男送醫後因中樞神經性休克不治。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案發當晚11時46分駕車行經大竹路時,因毒品影響注意力及反應力,完全未煞車即撞上楊男,撞擊後未停車,繼續行駛約75公尺,再撞上路旁停放車輛後才停下。林男於翌日同意採尿送驗,檢出氟硝西泮代謝物濃度達62ng/mL,超過法定標準50ng/mL。ETtoday新聞雲另報導,林男尿液中也檢出依托咪酯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等毒品成分[1]。
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林男是否毒駕為主要爭點。法院綜合監視器畫面、事故經過及林男供詞,認定其駕車狀態明顯異常,與施用鎮定劑後的反應遲鈍相符,確有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
林男肇事後留在現場,向到場員警坦承為肇事者,雖僅承認過失致死,但法院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國民法官庭指出,林男僅因貪圖方便毒駕上路,犯後始終否認施用毒品後駕車,未曾向家屬表達歉意或實質彌補,犯後態度無從為有利評價。考量其過往已有多次無照駕駛紀錄,且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屬頓失至親,犯罪手段及違反義務程度均屬嚴重,判處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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