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中時報導稱李俊賢)於2024年12月間,先在釣蝦場吸食海洛因與安非他命,清晨4時許駕車違停於仁武區八德北路,遭巡邏員警盤查。李男為躲避查緝,以時速上百公里在市區狂飆,3分鐘內連續闖越8個紅燈。
警方啟動攔截圍捕,警車於鳳仁路與水管路口打橫擋道。李男煞車不及,正面撞爛警車,車上3名員警分別受有髖臼骨折、腦震盪、頭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李男車輛亦毀損,當場遭逮捕,車上起出多樣毒品。
一審依毒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妨害公務判刑1年,合計1年6月。李男上訴二審,主張已與3名員警達成和解,請求減刑;但高雄高分院傳喚被害員警後發現,李男一毛和解金都未支付,因此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於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一起類似案件發生於今年5月1日,陳姓男子(45歲)在屏東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行經高雄鳳山區時因未繫安全帶遭攔查,陳男加速逃逸,5分鐘後在鳥松區神農路遭圍捕時,直接衝撞警用機車,造成員警腳踝挫傷、機車嚴重損毀。員警連開3槍仍被逃脫,3小時後陳男藏身大寮稻田落網。檢方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傷害等5項罪嫌將陳男提起公訴[4][1]。
(新增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6家媒體報導)
本次新增報導主要補充了李俊賢案判決細節,以及近期多起毒駕案件,但核心事實與先前報導一致。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維持一審判決: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處1年徒刑,另依毒駕罪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李男上訴主張已與員警和解請求減刑,但二審發現其未支付任何和解金,駁回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