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教育局要求各校修改校規,學生遲到曠課不得記警告
- 教育部解釋,曠課屬出缺席管理範疇,不應重複作為獎懲事由
- 相關規定源自113年訂定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已實施多年
- 教師仍可採取書面反省、站立反省等管教措施,並非取消管教權
- 缺曠課仍可能影響學習評量及畢業資格
(綜合中央社、TVBS新聞等4家媒體報導)
桃園市教育局近期要求各校修改校規,刪除將學生遲到、曠課直接記警告等不適當條文,引發教師與家長質疑「學生不用負責?」「老師不能管學生?」。教育部今(2)日於臉書發文說明政策緣由。
教育部解釋,過去曾有學生因曠課遭記警告提出訴願,訴願機關認定曠課屬出缺席管理及學習評量範疇,若再直接作為警告等獎懲事由,可能有適法疑義,因此撤銷原處分。制度進一步明確區分「出缺席管理」與「學生獎懲」,避免同一行為重複處理。
教育部指出,相關規定並非近期才修正。112年立法院審議《國民教育法》時,關注各校獎懲規定不一及不合理懲處情形,要求教育部檢討制度。教育部於113年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明定出缺席狀況不能直接記警告,已實施多年。
教育部強調,準則限制的是將出缺席直接作為警告、記過等獎懲事由,並非取消教師管教權。教師仍可依法採取輔導與管教措施,例如書面反省、靜坐或站立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等,並通知家長督導。此外,缺曠課仍可能影響學習評量及畢業資格,學校有相關出缺席管理及輔導機制。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