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男子葉勇堅因不滿借住的鄭姓友人擅自將他的充電線拿去當褲帶,暴怒之下徒手及持酒瓶、菜刀攻擊對方致死,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定讞。
葉男2023年11月間借住進鄭男位於三重的住處,2024年1月22日晚間10時許返家,見鄭男將自己的充電線當作褲腰帶使用而心生不滿。葉男仗著自身高壯,先徒手毆打僅155公分的鄭男頭部、臉部及胸部多下,再持酒瓶毆打鄭男後腦,並持菜刀刺傷鄭男下巴及臉部。鄭男軀幹及四肢多處擦挫瘀傷、頭面部銳器傷及顱腦損傷,倒地不起,送醫後仍因顱腦損傷死亡。葉男見狀後自行報警叫救護車。
葉男曾有恐嚇取財、傷害等前科,2021年3月才假釋出獄,出獄後以粗工維生,無穩定住所[2]。一審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認定葉男為「偶發型衝動犯罪,並非預謀型犯案」,判處11年6月。鄭男家屬認為葉男未見反省,將責任推給死者,請求加重刑度[3]。二審高等法院維持相同刑度,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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