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男子蔡一銘因懷疑陳姓房東偷吃他的麵包,持水果刀刺死對方,台灣高等法院今(18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決,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案可上訴。
蔡一銘(33歲)原與陳男(52歲)為同事,自2024年7月起以每月2000元租金,承租陳男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住處客廳角落的單人床位。租處環境艱困,有水無電,住戶需自備手電筒照明,蔡男每天工資僅1400元,生活拮据[1]。入住後,蔡男曾多次因私人物品被翻動、食物遭偷吃而與陳男起爭執,雙方積怨數月。
案發於2025年4月9日晚間,蔡男下班飲酒後返回租處,見原放在床頭的2個麵包失蹤,外袋卻被丟在桌上,認定又是陳男偷吃,當場質問但對方否認。蔡男持水果刀本想嚇唬對方,但在酒精與情緒衝動下,刺向陳男左後背部,刀刃穿過肩胛骨後刺入胸腔,傷及左上肺葉造成大量出血,陳男送醫不治。警方事後酒測,蔡男數值達0.73毫克。
蔡男上訴主張自己是殺人的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扣案水果刀為金屬刀刃、十分鋒利,且蔡男自承知悉人類遭刀插入會死亡卻仍執意為之,認定為殺人的直接故意,因此駁回上訴[1]。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蔡男犯行使被害人於有意識且痛苦的狀態下死亡,造成家屬頓失至親,考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家屬和解,依殺人罪判刑15年。高院審理時,蔡男針對量刑上訴,合議庭認為蔡男有酒精使用障礙症、反社會型人格,想法偏執,惡性重大[1],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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