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啟明、朱家賢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許綉妤、湯雅淇、簡永豐各判18年、12年、14年6月
- 鄭男遭火燒下體、斷牙、強迫裸舞等酷刑凌虐致死
- 李、朱另假冒鄭男向家屬詐財2萬8千元未遂
- 合議庭認定李啟明起意主導、朱家賢持續施暴,居核心地位
(綜合壹蘋新聞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院今日就去年7月萬華檳榔攤虐死案一審宣判。主嫌李啟明、朱家賢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8月徒刑。其餘被告許綉妤、湯雅淇、簡永豐各判18年、12年、14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啟明因不滿19歲鄭姓男子邀約其18歲女友許綉妤外出,於去年7月6日設局,由許女以「假分手需陪伴」為由將鄭男誘至新北市三重區某商旅,李男糾集朱家賢、湯雅淇及多名未成年少年持球棒、開山刀、電擊棒埋伏。鄭男翌日進房後,眾人即搶走手機並施以圍毆、抓頭撞牆、以打火機燒胸毛及下體、以免洗筷插手臂等暴行。因擔心哀嚎聲引人注意,眾人將鄭男轉移至萬華區艋舺大道檳榔攤繼續凌虐。
在檳榔攤期間,李啟明等人持續以球棒、電擊棒毆打,並以西瓜刀割劃身體、打火機燒生殖器及腳掌,更以寵物指甲剪及榔頭敲斷鄭男牙齒。李男以鄭男曾傳訊「心電心」為由,強迫其裸身跳舞約10分鐘。湯雅淇則以手機直播凌虐畫面給鄭男友人觀看。李啟明、朱家賢另假冒鄭男向其母親詐稱「出車禍需賠償2萬8千元」未遂。
去年7月9日上午眾人陸續離去,當天下午警方前往檳榔攤查緝毒品時發現鄭男已無生命跡象。法醫鑑定死因為四肢及臀部肌肉組織損傷出血,致橫紋肌溶解症及其併發症、大量出血及脂肪性肺栓塞死亡。
合議庭認定,李啟明起意、召集並主導全案,朱家賢攜帶兇器到場、取走手機並持續施暴,2人居核心地位;許綉妤誘使被害人到場、鎖門並親自及指揮少年施暴;簡永豐負責看守並持球棒、電擊棒傷害及以膠帶綑綁被害人;湯雅淇以直播、言語恫嚇及要求跳舞等方式造成被害人恐懼與屈辱。法官審酌鄭男在數日拘禁期間承受重大身心痛苦、人性尊嚴遭嚴重踐踏,依法量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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