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院一審判李男、朱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許女判18年、簡男判14年6月、湯女判12年
- 被害人遭拘禁凌虐致死,死因為橫紋肌溶解症等併發症
- 李男、朱男另涉詐欺未遂,各判8月
(綜合中央社、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院今(31)日就北市鄭姓男子遭拘禁凌虐致死案一審宣判。主導犯案的被告李男、朱男依加重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該罪法定最高刑度;其餘3名共犯分別判處12年至18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北院新聞稿,李男因不滿被害人與許女聯繫,於民國114年7月7日與許女、朱男、湯女及多名少年,將被害人誘至商旅拘禁,取走手機並加以傷害凌虐。被害人表示願給付2萬8000元後,李男、朱男等人又將被害人移往萬華據點繼續拘禁,簡男亦加入看守及傷害。
法院認定,眾人持球棒、電擊棒反覆毆打、電擊被害人,並以割劃、燒燙、破壞牙齒、強迫跳舞及錄影等方式持續凌虐羞辱。被害人身體狀況惡化後未獲及時送醫,最終因橫紋肌溶解症及其併發症、大量出血及脂肪性肺栓塞死亡。
量刑方面,李男被認定為起意、召集及主導者;朱男攜帶凶器到場、取走手機並持續施暴,2人均居核心地位,均判無期徒刑。許女誘使被害人到場、鎖門,並親自動手及指揮少年施暴,判刑18年;簡男於萬華據點負責看守並持凶器傷害,判刑14年6月;湯女以視訊直播、言語恫嚇及要求被害人重跳舞蹈等方式參與,判刑12年。
此外,李男、朱男另以事故賠償為由,透過被害人手機向家屬詐取2萬8000元,因家屬察覺有異而未遂,各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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