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張成等3人討債拘禁毆打69歲趙翁致死,焚屍後塞冰櫃棄置
- 二審高院改依私行拘禁致死罪論處,3人刑期均加重
- 陳張成由一審12年改判13年4月,江德山11年改11年8月,吳志傑11年6月改12年8月
- 高院認定一審論罪有誤,且漏未審理部分犯行及沒收手機
- 3人犯後多次不實陳述、對死亡結果推託,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2024年11月,陳張成因與69歲趙姓老翁有債務糾紛,夥同江德山、吳志傑在基隆火車站控制趙翁,將其押至陳張成住處拘禁討債。趙翁遭拘禁期間,除補辦證件、取款外,其餘時間被限制在屋內狹小空間,不時遭徒手或持工具毆打。同年11月30日晚間,吳志傑持熱熔膠條毆打趙翁致死,陳張成、江德山在場未制止或送醫。
趙翁死亡後,陳張成等人將遺體裝袋載往台中,因腐敗滲水改裝垃圾桶,再運回基隆,先後暫置平溪山區草叢、裝入浴缸載往十分寮露營區清洗,最後存放於八堵倉庫冰櫃。因氣味難聞,同年12月26日凌晨,3人使用乙炔焚屍未果,將裝有冰櫃的小貨車棄置基隆市東光路、培德路口後離去,警方循線查獲。
一審基隆地院依「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及損壞遺棄屍體罪,判陳張成應執行12年、江德山11年、吳志傑11年6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撤銷原判,認定3人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且持續較長時間,應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致死罪」,一審論罪有誤;且3人自控制趙翁行動起即已剝奪其自由,一審漏未審理,另陳張成供犯罪使用的手機也漏未宣告沒收。高院痛斥3人犯罪手段惡劣、犯後多次不實陳述、對死亡結果推託,改判陳張成應執行13年4月、江德山11年8月、吳志傑12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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