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歲假釋犯陳明福單戀遭拒,砍死心儀女子
- 一審國民法官判無期徒刑,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高院認定犯行未達「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度,量刑無違誤
- 陳男曾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判無期,假釋期間再犯本案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71歲男子陳明福曾因準強盜致人於死罪被判無期徒刑,2021年假釋出監。2023年12月2日,他不滿心儀的閻姓女子拒絕其愛意並另交男友,在新北市女方固定上班路線堵人,持刀猛刺多刀,閻女送醫急救2天後不治。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處陳明福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8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定,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詳述量刑依據,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合議庭指出,被告犯行尚未達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度,原判決量刑並無違誤或裁量濫用情形。
高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但主張量刑過重、違背經驗法則。合議庭認為,量刑鑑定顯示其有利社會復歸因素極少、不利因素眾多,考量其曾犯準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又犯本案,因此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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