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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台日混血少女案 追訴權時效變更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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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刑法施行法憲法法庭追訴權時效陳諭詩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憲法法庭判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合憲
  • 陳諭詩主張追訴權時效已過,遭駁回
  • 1998年台日混血少女遭絞殺焚屍,2020年才破案
  • 陳女自行撰寫21頁釋憲聲請書[1]
  • 憲法法庭認新法僅延續追訴可能,非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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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憲法法庭今(5)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針對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宣告合憲。該規定使2019年修正延長死刑罪追訴權時效的條文,可適用於修正前時效尚未完成的舊案。聲請人陳諭詩主張該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及法不溯既往原則,遭憲法法庭駁回。

本案源於1998年桃園平鎮一起檳榔攤命案。17歲台日混血林姓少女遭潘子鑑、陳諭詩等4人懷疑偷錢,被拘禁毆打後絞殺,再載往郊區焚屍。受限當年科技,檢警無法確認死者身分,案件於1999年7月簽結。直到2020年有秘密證人檢舉,檢警透過DNA比對重啟偵辦,循線查出涉案4人。陳諭詩與潘子鑑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4年6月,2022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陳諭詩在獄中未委任律師,自行撰寫21頁釋憲聲請書[1]。她主張,1998年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原將於2019年7月17日完成,但2019年5月31日施行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使她仍遭追訴判刑,違反信賴保護及法不溯既往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追訴權時效完成以國家於一定期間未行使追訴權為要件。新法僅延續國家對重大犯罪追訴的可能性,未改變行為人應受追訴的狀態,不屬真正溯及既往。陳女雖期待再過1個多月即可免於追訴,但此種期待欠缺正當性與保護價值,故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此判決由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評議[3]。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憲法法庭釐清「真正溯及既往」定義,認定新法不構成溯及既往
  • 重大犯罪追訴權時效改為無限期,僅適用修法前時效未完成案件
  • 律師林瓊嘉批評陳女只求自保,不值得法律寬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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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公視新聞、TVBS新聞等4家媒體報導)

憲法法庭今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合憲,駁回陳諭詩聲請。本次報導補充判決理由細節及外界反應。

判決理由:何謂「真正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釐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禁止的是「新法對已完全終結之事實」不利適用。追訴權時效在新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屬於持續狀態,適用新法不構成溯及既往。陳女期待再過一個多月即可免訴,但此期待「在法理上不具正當性,也欠缺保護價值」。

重大犯罪無限期追訴

憲法法庭指出,2019年修法將殺人等發生死亡結果之重大犯罪追訴權時效改為「無限期」,且僅適用於修法前時效尚未完成的舊案,未改變行為人「本應受追訴」的狀態,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律師:符合社會期待

律師林瓊嘉表示,判決結果符合社會期待,加害者剝奪他人生命後只想保護自己免罰,「這種人怎麼值得去保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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