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宣告舊刑法兒少性侵追訴時效規定違憲
- 11名聲請人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
- 民團籲加速修法,並正視延遲揭露的證據困境
- 團體提出三項訴求,包括民事釋憲案公開辯論
- 法務部與司法院分別回應後續處理方向
(綜合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舊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作出判決,認定94年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未考量兒少被害人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的特殊情況,過度限制其訴訟權,宣告違憲。此案共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的確定終局裁定遭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今日舉行記者會,肯定釋憲結果是重要突破,但強調「重新審理只是起點,不是正義的終點」。團體指出,許多數十年前發生的性侵案件早已缺乏DNA、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證人,司法不能一方面承認兒少性侵有「延遲揭露」特性,另一方面卻仍以一般犯罪案件的思維要求倖存者提出可能已不存在的證據。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即使追訴期延長,若沒有友善的司法環境與專屬證據法則,仍屬枉然[2]。釋憲案律師蔡尚謙則指出,此次僅處理刑事追訴期問題,仍有民事請求權時效的釋憲案等待審理[2]。
團體提出三項訴求:第一,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第二,民國88年前發生的性侵害案件,當時強姦罪告訴期間僅6個月,舊法遺留問題仍有必要處理;第三,針對發回重審的11名聲請人,呼籲司法體系正視兒少延遲揭露特性,重新檢視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回應,證明力涉及法院審判實務見解與個案心證形成,檢察官會積極偵查並強化補強證據[2]。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則表示,民事釋憲案屬憲法法庭審判事項,後續由大法官共同決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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