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宣告修正前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違憲失效
- 11名聲請人所涉13件確定終局裁定均廢棄發回
- 舊法自犯罪成立日起算時效,導致兒少被害人成年後已逾時效
- 立法院已修法,明定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時效
-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通盤檢討兒少性剝削犯罪時效規定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憲法法庭今(14)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修正前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起算規定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11名聲請人所涉13件確定終局裁定均廢棄,發回各管轄法院。
判決指出,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因身心未成熟或受權威壓制,普遍存在常態性延遲揭露。舊法自犯罪成立日起算時效,導致被害人成年有能力揭露時時效已過,過度限制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7日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7月22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3項明定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但本案11名聲請人均為修法前已逾時效的被害人,只能透過裁判憲法審查救濟。憲法法庭認為,修法雖已通過,但本案仍具憲法重要性,有進行實體審查必要。
憲法法庭特別指出,此次修法未及於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追訴權時效,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案件發回後,各法院審理時應除去違憲狀態,參照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