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延長實際可追訴時間。
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指出,性侵害犯罪具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發展未成熟,可能因心理創傷、未能理解法律權利或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未能及時尋求救濟,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實現正義。朝野立委所提版本精神與院版雷同,委員會討論時朝野均支持,最終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黨團協商,今日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順利三讀。
院會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啟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第二,鑑於事隔多年始提告案件將增加,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審理指引」,包含被害人延遲揭露的合理性評價、專家證人與心理鑑定的運用、創傷知情詢問方式等;司法院須會同行政院相關部會於1年內提出整體改革方案專案報告[2]。
此外,院會三讀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明定本次修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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