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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追訴期修法 20歲前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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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刑法第80條林月琴立法院追訴權時效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11日排審,兒少性侵案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 翁曉玲:朝野有共識,可望當日送出委員會
  • 林月琴:修法救未來,舊案受害者仍待釋憲救濟[3][2]
  • 林月琴指釋憲困境在於憲法法庭開不成[3][2]
  • 林月琴將續推兒少性剝削條例等配套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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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11日排審《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司委會召委翁曉玲表示,此案朝野多有共識,預計當日即可送出委員會。

現行規定追訴期自「犯罪行為結束日」起算,未考量兒少受害者因身心未成熟、權勢關係等因素,往往在成年後才有勇氣揭露受害事實,導致許多案件因超過20年追訴期而無法追訴。修法後,將使正義不再因被害人未成年而「過期」。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對此修法樂觀其成,但她指出,修法是為了「救援」未來的人,對於民國88年(性侵害改為公訴罪)以前、甚至95年以前的舊制度下受害者,仍須透過釋憲途徑尋求救濟。林月琴感嘆,目前釋憲的最大困境在於「憲法法庭開不成」,必須先成功開庭才能解決後續問題[3][2]。

林月琴強調,釋憲案的關鍵在於憲法法庭應回答:舊法將追訴時效從犯罪終了起算,且不為已被時效擋下的案件重新開門,是否已實質阻斷被害人近用司法的可能。她也表示,未來將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身分,處理《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相關配套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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