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警員對3名無照駕駛僅開輕罰,致少罰2萬4600元
- 法院依圖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
- 因未中飽私囊且坦承犯行,獲緩刑3年
- 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
桃園警員放水3無照駕駛 圖利判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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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圖利罪桃園市警局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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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報導)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曾姓警員(47歲)2022年間在中壢區執勤攔檢時,明知3名汽機車駕駛人駕照已被吊銷或註銷,卻僅開立較輕微的罰單,致3人合計少罰2萬4,600元。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員2022年2月、3月間攔查2名汽車駕駛人,明知對方駕照已吊銷或註銷,卻僅開立「在禁止臨停處停車」的300元罰單;同年8月攔查1輛機車,騎士駕照已吊銷且爭道行駛,曾員僅開立「不按遵行方向行駛」的900元罰單,致使3人少罰共計2萬4,600元。桃檢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曾員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其圖利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動機係為加速排除交通障礙、降低駕駛人對警察之敵意而便宜行事,未將款項中飽私囊,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考量曾員歷年任職表現尚稱勤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3年,並命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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