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姓代理隊長3度開公務車辦私事,加油4,925元
- 檢方原起訴詐欺罪,法院改論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
- 法院認定中油油卡「認卡不認人」,不構成詐欺
- 陳男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獲多次減刑
- 判1年3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清潔隊陳姓代理隊長,於2023年5月至6月間,3度未依規定填寫差勤及派車單,駕駛公務車前往新竹、桃園及台中東勢辦理私人事務,並持隊上中油油卡加油共計4,925元。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構成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1年3月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原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起訴陳男。但台中地院審理認為,中油車隊卡使用方式「認卡不認人」,陳男持卡加油時並未施用詐術,不構成詐欺罪。然而,加油後油料所有權仍歸屬和平區公所,陳男將其用於私人事務,應屬侵占公有財物行為,故改依本刑10年以上的「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論罪。
法院考量陳男自白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每筆侵占金額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刑;另審酌其行為與長期霸占公有物或涉及高額犯罪有別,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遞減其刑。法院指出,陳男因一時貪念影響機關廉能形象,但犯後態度及素行均良好,最終判處1年3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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