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清潔隊員焦男收賄違法清運事業廢棄物,二審判2年10月
- 焦男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協助宋姓業者清運廢棄物
- 高院認定焦男不符自首要件,駁回緩刑請求
- 同案劉姓隊員判3年、宋姓業者判1年4月緩刑,均未上訴確定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前清潔隊員焦彥達,與同隊劉姓隊員收受宋姓業者賄賂,以每車次1000元代價,違法協助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送往焚化廠處理。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駁回焦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焦男自2017年起任職楊梅區清潔隊,2021年調至中壢區,負責夜間垃圾清運,屬依法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規定,他應依指定路線收運一般家戶垃圾,不得收運事業廢棄物。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間,宋姓業者多次透過劉姓隊員聯繫焦男,要求協助清運違法收受的商家廢棄物。宋轉帳33次、支付劉男15萬9600元,劉再按每車次1000元交付焦男3萬3000元。焦男調至中壢區後,宋仍延續模式,由劉通知焦前往收垃圾,兩人共取得3萬2120元,其中焦獲1萬3200元分紅。
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宋二度以LINE聯繫劉男,要求到觀音、楊梅地區清運,劉指示不知情的其他清潔隊員收取偽裝成家戶垃圾的事業廢棄物,事後宋的同居人先後匯款4360元及1400元至劉的帳戶。案發後,焦、劉均自白認罪。
焦男上訴主張本案應有自首規定適用,並請求給予附條件緩刑。高院審理後認為,焦男雖曾在偵查中提出自首狀,但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主要犯罪事實,起初否認收受報酬;在廉政署發動調查後,也否認收賄,直到廉政署查知他收受賄賂後才坦承犯行,不符合自首要件。此外,焦男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宣告刑已超過有期徒刑2年,與緩刑要件不符,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案被告劉姓隊員一審判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宋姓業者一審判刑1年4月,宣告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兩人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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