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市衛生局前科長鄭舒倫收賄護航,二審維持16年徒刑
- 與廠商張明堂合謀,規避1190件違規裁罰
- 總收賄約1334萬元,鄭女分得442萬元
- 高院僅更正張明堂犯罪所得計算,其餘駁回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前科長鄭舒倫,於2017年至2021年任職期間,與開設化妝品零售業的廠商張明堂合謀,協助違規廠商規避裁罰並從中收賄。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宣判,駁回兩人上訴,維持一審刑度:鄭舒倫16年徒刑、張明堂10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間,新竹市共13家廠商因產品廣告涉及誇大、誤導等違規事項,原應裁罰1190件。鄭舒倫利用科長職權,替違規廠商變更登記地或移轉管轄以取得案件管轄權,再以未合法送達、未錄案列管等方式,隱匿369件行政裁處書,並以視同已裁處方式規避750件,或逕自結案規避71件。
事後,鄭舒倫將結案公文交給張明堂,由張男以每件1至2萬元的代價向廠商索賄,總計收賄約1334萬元(聯合報報導為1312萬餘元[2]),鄭舒倫分得442萬元,其餘由張明堂取得。
一審新竹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鄭舒倫16年、褫奪公權9年、沒收犯罪所得442萬元;張明堂判10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892萬餘元。兩人上訴後,高院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鄭舒倫請求無罪、檢方及張明堂請求改判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但高院指出,一審計算張明堂犯罪所得時多計22萬元,因此撤銷改判沒收870萬2500元(中央社報導為870萬2500元[1],自由時報報導為892萬餘元經扣除後為870萬2500元[3]),其餘部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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