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營建署南區工程處長吳瑞安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
- 吳瑞安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
- 廠商透過國會助理牽線,在餐敘期間行賄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前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為國土管理署)南區工程處長吳瑞安,因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吳瑞安在2014年至2023年任職期間,負責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區域的前瞻道路品質計畫及生活圈道路計畫業務,對地方政府提案的公共工程補助申請及後續履約具有影響力。陳姓廠商為求取得多起標案並在工程品質抽查時不受刁難,透過一名長年擔任國會助理的張姓男子牽線,在餐敘期間將100萬元賄款交付吳瑞安。吳瑞安收賄後分批存入帳戶。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定吳瑞安犯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部分事實有誤,撤銷原判決,但仍判處相同刑期與褫奪公權。二審考量吳瑞安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撤銷一審判決後仍判3年8月。最高法院5日認定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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