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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前鄉長温志強涉貪 二審判130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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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灣鄉台中高分院温志強貪污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温志強涉貪132案,一審累計刑期499年2月
  • 温男去年10月棄保潛逃香港,百萬保金遭沒入
  • 二審認定涉130罪,各判8月至10年5月不等
  • 因另有他案審理中,未定應執行刑
  • 檢方曾請求對温男施以科技監控,但未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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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犯132件貪污案,收賄金額達1289萬元,一審苗栗地院去年8月判處累計刑期499年2月,創下苗栗縣民選首長紀錄。温男以100萬元交保後,未遭限制出境出海,去年10月21日搭機潛逃香港,行蹤不明,百萬保金遭法院沒入。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決,認定温志強涉犯130罪,包括不違背收受賄賂罪1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119件、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3件、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4件、違背期約賄賂罪3件,每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因温男另有他案審理中,未來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此次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温志強2018至2021年任職鄉長期間,與鄉民代表呂金城涉入辦公廳舍重建、光電系統土地標租、工程圍標、LED路燈換裝、清潔員人事收賄及洗錢等弊案。二審收案前,苗栗地檢署曾在上訴理由書中請求對温男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但二審於去年11月收案時,温男已於同年10月潛逃出境。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二審將一審一般收賄罪改依刑度更重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
  • 共犯呂明城判4年6月、呂金城判6月、顏雪朝獲緩刑5年
  • 温志強累計刑期由一審499年2月加重至576年7月
  • 法界人士認為温男可能已轉赴中國,兩岸合作緝捕難度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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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今日新聞、三立新聞、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二審判決將温志強一審認定的「一般收賄罪」改依刑度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共119件,加上收賄、洩密等罪,合計130罪。法院認定,温志強任內與廠商形成長期利益結構,以工程款8%及設計監造案15%比例收取回扣,累計不法所得約924萬元[3]。共犯呂明城涉圍標集團核心角色,判應執行4年6月徒刑;呂金城判6月、褫奪公權2年;顏雪朝獲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5萬元[3]。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一審苗栗地院去年8月判處温志強累計刑期499年2月,二審台中高分院加重至576年7月,但温男早已於去年10月棄保潛逃香港,至今未歸案。法界人士認為,温男可能已轉赴中國,以當前兩岸關係,恐不易合作緝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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