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志強涉貪132案,一審累計刑期499年2月
- 温男去年10月棄保潛逃香港,百萬保金遭沒入
- 二審認定涉130罪,各判8月至10年5月不等
- 因另有他案審理中,未定應執行刑
- 檢方曾請求對温男施以科技監控,但未及執行
(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涉犯132件貪污案,收賄金額達1289萬元,一審苗栗地院去年8月判處累計刑期499年2月,創下苗栗縣民選首長紀錄。温男以100萬元交保後,未遭限制出境出海,去年10月21日搭機潛逃香港,行蹤不明,百萬保金遭法院沒入。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決,認定温志強涉犯130罪,包括不違背收受賄賂罪1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119件、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3件、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4件、違背期約賄賂罪3件,每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不等徒刑。因温男另有他案審理中,未來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此次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温志強2018至2021年任職鄉長期間,與鄉民代表呂金城涉入辦公廳舍重建、光電系統土地標租、工程圍標、LED路燈換裝、清潔員人事收賄及洗錢等弊案。二審收案前,苗栗地檢署曾在上訴理由書中請求對温男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但二審於去年11月收案時,温男已於同年10月潛逃出境。
(新增今日新聞、三立新聞、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二審判決將温志強一審認定的「一般收賄罪」改依刑度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共119件,加上收賄、洩密等罪,合計130罪。法院認定,温志強任內與廠商形成長期利益結構,以工程款8%及設計監造案15%比例收取回扣,累計不法所得約924萬元[3]。共犯呂明城涉圍標集團核心角色,判應執行4年6月徒刑;呂金城判6月、褫奪公權2年;顏雪朝獲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5萬元[3]。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一審苗栗地院去年8月判處温志強累計刑期499年2月,二審台中高分院加重至576年7月,但温男早已於去年10月棄保潛逃香港,至今未歸案。法界人士認為,温男可能已轉赴中國,以當前兩岸關係,恐不易合作緝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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