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南京經開區高層楊有林一審判死刑
- 被控30年間受賄22.14億餘元(約新台幣104億元)
- 另涉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罪
- 法院認定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 楊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1]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報導)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因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等六項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的30年間,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牛首山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等多項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週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餘元(約新台幣104億元)。
其他刑期包括:貪污罪判11年6月、罰金100萬元;行賄罪判11年、罰金100萬元;挪用公款罪判5年;濫用職權罪判4年;洗錢罪判6月、罰金10萬元。法院另查明,楊有林在2003年至2009年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並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300萬元。
法院認為,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楊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1]。此案受賄金額22.14億餘元,超過2021年被執行死刑的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17.88億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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